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
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意见》,该文件全面且深入地考虑到案情中涉及的
防卫因素与
过错责任问题。
针对那些长期承受
家庭暴力折磨并最终为了避免再度遭受虐待或者出于反抗家庭暴力的目的,激发出极度愤怒或恐慌情绪下导致的故意杀人或伤害施暴者的案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带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并且在案件的起因上,施暴者存在明显的过错或者应当承担
直接责任的话,那么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予以宽大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为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身心遭受重创而产生的故意
杀人动机;
又或是因为无法再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只要
犯罪情节并非极其恶劣,手段也非极端残忍的情况下,便可以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所定义的
故意犯罪“情节轻微”之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附合规定情节的,
判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