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抢劫罪乃是指个体或者团体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方式以及其他措施,强取他人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这一定义明确了
抢劫行为属于行为犯的特质。
对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认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1)判断标准应当集中于行为人抢劫行为最终是否实际获得了他人公私财产,若已经成功占据他人公私财产,即可判定为既遂;
若是未能获取成功,则视为未遂。
(2)依照刑法理论,抢劫罪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为主导特征,旨在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以及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抢劫是否成功获取财产只是判断既遂的一个参考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要看行为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
(3)就普通类型的抢劫罪来说,主要依据是否成功取得他人财产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分类依据;
然而,针对结果加重型的抢劫罪行,则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