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层面对“
违法所得”与“赃款
赃物”这两个概念,我们常常会发现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融和混淆现象。
我国现行的
刑法以及
刑事诉讼法则均采用了“违法所得”这一表述方式,以及同时对“赃款赃物”进行了相应界定。
然而在各类司法解释中,更多地将其称之为“赃款赃物”。
就字面含义而言,《法学辞典》对于“赃款赃物”的描述为“
犯罪分子利用诸如
抢劫、抢夺、
盗窃、
欺诈、
敲诈勒索、
贪污、收贿、
走私以及投机倒把等非法手法所获取的金钱与物资”。
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专家们对于“赃款赃物”有以下几种理解角度:
首先,赃款赃物即可被视为
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总量。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两者间确实具有包含的关联性,违法所得涵盖了全部赃款赃物,而赃款赃物仅仅是违法所得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
换句话说,犯罪所获的财产是赃款赃物的核心内容。
其次,赃款赃物可以细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不同的定义。
广义的赃款赃物将所有因
违法或犯罪行为衍生而来的利益以及用以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的财物纳为其范畴。
而狭义上则仅特指那些由犯罪行为获取或用于犯罪活动的资金与实物。
第三,赃款赃物则特指行为者通过非法活动所获取的所有财物。
最后,根据法律的规定,违法所得特指通过严重违法(包括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