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对于曾因
犯罪遭受过
刑事处罚并在
缓刑考验期间再次
触犯法律的人,我们并不称之为“
累犯”。
实际上,累犯的定义为:
罪犯在受到
有期徒刑或以上的
刑责惩罚后,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的五年之内,再度实施应受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惩处的行为。
然而,被判处
缓刑的罪犯,其前次所犯之罪未必是有期徒刑或以上的刑罚,而且缓刑也并非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