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到强制侵犯性的严
重犯罪案件,如强奸罪时,我们可以依据相关
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来判定
当事人是否为自愿还是被迫参与此类活动。
其中,是否违反了女性的真实意愿便是决定其是自愿还是被迫参与的关键所在。
而在法律实务中,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往往强调以使用
暴力手段进行强制性行为的方式来实现,因此,是否有过暴力、恐吓、强迫等行为的出现,对于判断当事人是否为自愿参与显得尤为重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