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协商与和解:
以迅速且友好的方式来解决纷争,为双方保留了未来持续合作的可能性,同时也极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资源、物资配备以及财务投入。
2.向
专利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和处置申请,所涵盖的调解处理事项包含但不限于:
专利使用费用
纠纷、专利奖金支付纠纷、专利技术
使用权争议、
专利申请所有权争议、
专利权利归属争夺、专利合约纠纷以及
专利侵权行为纠纷等等。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程序简洁明了,处理速度较快。
3.向
司法部门提
起诉讼:
这是一种能够有效遏制竞争对手的手段,有助于稳固已有的市场主导地位,并且有可能从
侵权方那里获得一定数额的
赔偿金。
人
民法院出具的
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具备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得以顺利执行。
《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