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帮忙朋友带货的过程中出现了
走私犯罪行为,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状况都会构成这种
违法行为。
实际上,这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当涉及到
走私一般性的商品和物品时,如果存在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事实或者一年内曾因为走私行为受到了两次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那么便会视为构成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根据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
刑罚标准予以相应的
处罚。
关于走私罪的构成要素方面,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走私罪的客体会涉及到对外贸易的
管制原则;
其次,它所针对的对象包含了一切进出口货物与物品,甚至还涵盖了那些应该缴纳关税的货物和物品。
再次,走私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地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入或离开国(边)境的行为表现。
最后,在定义走私罪的主体身份时,我们知道其通常为一般的主体,也就是说,凡是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并到达
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一旦触犯了走私罪的相关规定,就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
犯罪主体。
另外,单位也可能会成为这个
罪名的实施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