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犯罪集团,是指人数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群体共同实施
犯罪行为并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组合体。首要的特点便是其构成人员需为三名或以上的罪犯,其形成的目的仅在于集体完成犯罪行为。其次,这类犯罪组织具备相对稳定的特性,与
犯罪团伙形成鲜明对比,后者的组织构成人员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时常有较快的成员变换速度,虽可能存在一两名或数名核心成员,但却未涌现出明确的领头者。再者,这些犯罪集团多会有预谋、经过周密策划后执行各种犯罪行为。无论所涉及的是
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抑或是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它们都同属
共同犯罪的范畴。纵观各类形式的共同犯罪,主要条件在于参与犯罪者至少要有两人并且他们必须是出于共同的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
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