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
机动车承载人员总数不能超过其核定的数量限制;
而对于客运机动车而言,更是严禁违背规范地搭载货物。
另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若驾驶除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和7座以上载客汽车外的其他载客汽车,且超出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尚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将一次性被记取3分。
如若发生机动车
超载情况,
处罚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交警部门将处以至少200元且最高500元的罚款;
如果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违反规定载货的话,处罚将会上升至至少500元并且最高2000元,与此同时,该机动车还会被交管部门暂时
拘留直至其
违法状态得到纠正。
而对于运输单位的车辆在屡次出现超载情况后仍未改正的,对其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罚款则将不少于2000元并且最高5000元。
至于机动车超载的具体记分标准,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将被一次性记取12分;
2.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尚未达到百分之百的,同样面临一次记9分的处罚;
3.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尚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又或是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尚未达到百分之百的,都会被一次性记取6分;
4.最后,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将被一次性记取3分。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从事旅客运输工作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将构成
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司机会被判处
拘役并处以
罚金的惩罚。
此外,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员对客车超载行为有直接责任的,也需按照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请大家务必遵守交通
法规,确保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自身行车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如果在道路上发动机动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受到
刑事拘留并予以相应罚金的严厉制裁:
(1)追逐竞赛,情节恶劣者;
(2)因饮酒过量而
驾驶机动车者;
(3)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乘客运输工作者,不当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相较于规定速度严重过快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者。
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员如能证明自身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确实存在直接责任,将会被依法追究
刑责。
同时,只要同时触犯了上述两条律例,无论
犯罪性质如何,处罚都将依据罪行轻重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
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
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