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骑乘电动车未佩戴头盔所适用之法律
法规及罚则在各地有所差别。
若以首都北京为例,该地府积极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正确配戴安全头盔;
特别是当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下儿童时,更力劝家长为孩子佩戴安全头盔。
对于骑行电动车而未按规定佩戴头盔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程度的罚款或
警告处理,
罚金金额界定在人民币10元至50元之间。《北京市
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