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所驾驶的车辆并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但若该情况尚未延续至三个月之久,那么请您务必在三个月内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弥补过失,在此期间,我们仅向您发送口头警示,而不会采取罚款等其他惩戒措施。
然而,若您所拥有的车辆逾越了超过两年的时间仍未进行必要的年检工作,由于此种行为可能给
公共安全带来潜在威胁,因此我们将依法对您的车辆档案予以注销处理。
为了恢复档案,您需要支付相应的罚款后方可获得批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
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
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