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上,倘若您不幸遭遇了电子交通
违规行为,您需要依法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处理:
请于收到由相关部门发出的、载明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及时前往所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缴纳罚款。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确保罚款需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且发行的罚款收据;
如未能出具该等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则
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拒绝交纳相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