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具备以下特征:
首先,此类案件的启动,需要
被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请求,无需通过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的介入;
其次,对于此类案件,
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调解、自行和解以及撤回
自诉等程序操作;
最后,被告方也有权针对
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即指在
自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对自诉人所涉之
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自诉人自身亦存在与本案相关的
犯罪行为,因此要求人民法院将此案一并审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类
案件类型:
(一)仅需告知即可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拥有充分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持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