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查封、扣押的
非法所得和
违法物品,若依照法律规定无需移交,则在人
民法院制作并颁布的裁决产生
法律效力之后,由原来审理此案的那家法院,以
书面形式通知负责查封、扣押的执法部门将相关款项、物品上缴国家财政部,同时将通知以及裁决文书送达到各相关财政管理机构。
在收到执行通知之后的第15个自然日里,负责查封、扣押的执法单位有义务送交一份执行回执交给原审人民法院。
对于查获或追回的非法所得与违法物品,其最终处置方式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部,但以下两类情况例外:
一是依法返还给
受害人的财产,二是从中撤出的
违禁物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销毁。
如需作为
证据使用,则必须连同案件一起移送,若无法一同移送,则应将物品清单、照片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与案件一起移送。《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对于赃款
赃物,除依法返还
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
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