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被封存药品进行合法鉴定和检测的法定官方机构乃是具备药品检验资质的药品检验所。
而对于被封存的其他各类物品的检测,则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协商指定相关权威的检验机构来承担此项任务;
此外更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该指定的检验机构必须得是依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赋予检验权限的专业检验机构,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那么这类检测机构所出示的检测报告将被视为无效。
在医患双方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那么这一重任便交付给了负责受理此次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事项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最终的指定。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产生的检验费用都将由责任方全权承担和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