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在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相关
法规明确要求,对于电动自行车的任何形式的改造,包括增设雨伞或雨篷,都必须符合对
非机动车外型尺寸的严格控制,因此,属于被法律认定的非法改装行为。
当行人正在安静地步行时,或许会遇到一辆快速驶过的电动自行车,其雨篷边缘可能会触及行进路线中的行人,并对其眼部脆弱部位产生创伤性的刮伤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在(电动自行车)支撑杆之上另行增加一把雨伞的做法更是极度危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