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究竟是否存在
违法行为,若确实如此,那么其涉嫌的是那种具体的违法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
公职人员
执行公务所造成的妨碍程度如何,这些均需实际追究和判断,不能轻易做出结论或定论。
此外,对于
犯罪嫌疑人事先采取
暴力方式抗拒
逮捕时,也并非一概都能判定其
违法性质属于妨害公务罪。
举个例子来说明:
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犯罪分子在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等
犯罪活动过程中,为了
窝藏赃物、逃避追捕或者销毁罪证而
持械暴力反抗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此时,其应当被裁定定以
抢劫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