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恃强凌弱,导致未成年
受害人遭受了轻微程度的
人身损害且此损害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然而,该
违法行为仍然需要被判定为
治安处罚中的不当行为。
依照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要求,当有人任意击打他人,或
故意伤害他人的身躯时,应处于五日至十日的
拘留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轻微,将面临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惩治。
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惩罚更为严厉,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纠集多人共同打砸、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攻击残疾人、孕妇、未满十四岁或是六十岁以上的人群;
(三)曾多次打砸、伤害他人或一次性对多名人员实施
暴力行为。
倘若这类
斗殴行为源于
民间纠纷,且情节较轻,那么,公安部门可予以适当调解处理。
而在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之后,如果各方都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
处罚。
然而,若是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抑或是已达成协议但后续并未得到执行,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人员施予相应的惩罚,同时也会告诫他们可以就民事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出合法的
民事诉讼。
若涉及非法伤害并造成
轻伤或更重的结果,这已经触犯了我国《
刑法》中的故意
伤害罪条文,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若致人重伤,则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当造成人命伤亡或以极其残酷的方式打击他人身体引发严重
伤残等情况时,
量刑将上升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是无期
徒刑或
死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