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请求完全可以提出,然而只有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
司法部门才有可能进行批准。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们,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利依法赋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力: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人;其次,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的人;再者,如果
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进行,又或者正处于怀孕或哺乳阶段的女性,且取保候审并未导致社会风险增加的话,也可以适用此政策;最后,如果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仍未处理完结,此时为了
保证权利的行使,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