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输送
违禁冻货涉嫌触犯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一法律条款。
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深远地界定了
违法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运输、携带、邮寄除恐怖、危险、攻击性武器、核材料、
伪造货币这类物品外,还包括许多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文物古玩、以瞒过关卡,偷漏关税,其蔓延之势及行为性质严重时,将面临
刑事责任。
至于该罪所涉及的
量刑具体分类如下:
(1)TYPE一:
走私此类货物、物品的数额不算高等,但已造成应缴税额一定程度的流失,或在本年度内曾经因为类似的走私活动而被赋予两次行政惩罚,但仍明知故犯继续走私的情况下,会出现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的
处罚,同时还需
赔偿偷逃应缴额一倍至五倍的
罚金。
(2)TYPE二:
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额相当大,且产生的应缴税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于此种情况下,便可能受到惩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勒紧裤腰带按照前述规则缴纳罚金。
(3)TYPE三:
走私货物、物品
数额特别巨大或性质极其恶劣,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必须按照前述规定缴纳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