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有责任负责执行追缴
赃款之责。
在这过程中,不仅足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及其
孳息需悉数上缴国库,而且除依法重新归还给
被害人者外,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况。
然而,如果有司法工作人员涉嫌
贪污、挪用或擅自处理已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的话,他们将会受到严格的
刑事追责。
而对于那些尚未触犯
刑法的情况,也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
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
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