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抢劫罪的既遂或未遂问题上,必须依据该罪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分析判断。
抢劫罪分为基础性
构成要件和加重性构成要件两种形式。
因此,对于这两类情况,我们需要分别对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予以研究审视。
当
犯罪事实符合基础性的
犯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以
行为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过程中所取得的财物为参照对象。
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时,无论行为人是否成功夺取财物,只要其行为已经完全满足了加重形态的所有条件,那么都应该被视为
犯罪既遂状态。
抢劫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可处以
罚金的严厉惩罚;
若涉及到加重情节,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处决,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没收财产的
附加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