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针对当场被发现的
犯罪嫌疑人,只要向其出示工作者的合法证件,就有权利以口头方式实施
传唤,并应当将这一事项记录于讯问笔录之中。然而,对于无需
逮捕或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市区、县域之内指定地点施行询问的措施,或者直接将其传唤至其个人居所进行讯问,但在此过程中,必须持有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书作为凭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