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关于
信用卡诈骗及
盗窃罪的各项细节如下:
凡在特定情况下的信用卡诈骗活动,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者,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另需承担两万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
罚金处罚。
若涉及案件金额巨大乃至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五万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或接受
没收财产作为惩罚。
而当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时候,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
终生监禁,同时也需要承担五万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或者接受没收财产作为惩戒。
其中,针对“恶意透支”这一
犯罪行为,在此条款中予以明确:
即持有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越预定额度或期限透支,连同发卡银行的催讨通知并未得到回复的行为。
此外,对于盗窃
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将依照我国刑法典有关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