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
犯罪中的赌资金额并非实际施加影响之客体。相反,赌博犯罪所直接作用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社会风气之中。事实上,赌博犯罪可定义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利用大众参与赌博的行为进行非法牟利,或者把赌博当成自己赖以为生的职业。其中,所谓之“聚众”在赌博犯罪中具有特殊含义,是指以下四种情况:(1)召集三个或更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通过收受赌局手续费累积获利超过五千元人民币;(2)召集三个或更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通过赌资金额的累计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3)召集三个或更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参加赌博的总人数累计超过了二十人;以及(4)在中国境内召集百名以上国民前往海外地区参与赌博活动,并由他们从参与者身上获取
回扣以及介绍费用。《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