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若仍受公安部门召唤,请务必立即与之取得联系并尽快到场配合调查。对于已被法院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条例:(1)未经相关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
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县城;(2)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的话,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相关执行机构进行报备;(3)遇到关于
传唤的通知,应无条件地积极配合;(4)严禁以任何形式对
证人作证进行干扰;(5)严禁销毁、篡改
证据或是故意提供
虚假情报误导警方及司法机构的调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