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所针对的禁止接触人群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首先是在未获得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与受害者及其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进行接触;
其次,未经得对方同意也不得与
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产生互动联系;
再者,对那些未经授权的控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也将加以禁止接触;
同时,对于同案件嫌疑人而言,亦不得进行接触;
最后,还需注意的是,对于可能遭受其侵害或滋扰的其他人或有可能引发其再度危害社会的个体也是需要避免接触的对象。《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
管制、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管制执行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
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