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
可撤销彩礼的支付和收取:(一)在男女双方尚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结婚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即其关系未依法确立为正式婚姻关系,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均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所支付的彩礼;(二)当男女双方已经完成结婚
立案程序,但是尚未开始共同生活,如果其中一方此时主张收回彩礼,该诉求应被受理并需要返还;(三)由于一方在婚前支付彩礼所致个人财务状况出现困难时,另一方应予以返还。在此情况下,生活困难应当达到无法维持所在地区最低生活标准这一程度方可判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