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假币罪,是指有意识地实施
走私伪造货币的行为。
该
犯罪的构成要素包含有如下内容:
首先,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并非单一客体,而是涉及到国内外多项重要的法律和管理制度,尤其主要针对的是我国对于货币流通领域的监管政策以及对对外进出口贸易的
管制规定等。
此外,犯罪侵害的对象也较为广泛,既包括我国
刑法规定的虚构货币——人民币,同时也涵盖了伪造的外汇——外国货币。
其次,从客观要件视角来看,本罪通常表现在
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相关的货币流通和海关相关
法规,规避海关监管机构的检查,非法地进行诸如通过携带、运输、邮递等方式私自将伪造的货币带入或者传出国(边境)地区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资格一般严格限制在自然人之上,但凡年满十六岁的
刑事法律
责任人,均视为有可能犯下本条罪行;
同时,单位同样可以被判定为该犯罪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行的发作者必定是呈故意心态,甚至是明知是伪造货币还仍毅然决定逃避海关的监管并把这些虚拟货币运送、携带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带出国境或者边境地区,唯有过失的情况无法成立本条
罪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