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
物品罪这一
刑事犯罪行为而言,其
构成要件通常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首先是客体要件,此项
犯罪所侵犯的首要利益为维护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禁止性管理法律
法规;
其次是主观要件,涉案人员需明确了解并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且在这种前提下,他们需要对其实施的违规措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其产生不良后果的心理状态;
再次是主体要件,即
行为人应具备普通公民或
法人的身份,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皆可以涉及此案;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实施具体行为之前,行为人必须已经知道自己正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同时,这种了解和认识应该主观层面上具有希望或放任
违法结果出现的意愿。《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
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