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公安部门
刑事拘留的
涉嫌犯罪者存在着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必要性的情况下,警方依法具有查阅该
犯罪嫌疑人所使用手机内数据信息的权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所有与定罪或无罪有关的财产和文档都应予以查封、扣押;
而对于与案件毫无关联性的财产和文档,则不应予以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人
被拘留了会通知
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