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能进行拍照取证,
当事人有权立即向警方
报案处理。待交通指挥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相关的安全防护标准和规范的明确规定划定保护区域,同时还需对现场
证据进行采集、固定、提取或保存,以确保尽可能完整保留现场信息。在此基础上,公安局交通管理部应当迅速地予以制定相应交通事故的鉴定报告,以确定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
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
管制措施的,还应当视情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
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
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