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筹划的
抢劫行为,其特定含义是指在抢劫罪的实施前的预备阶段。
针对那些已经涉嫌构成抢劫罪的预备
犯罪者,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参照已经成功完成
犯罪行为的即决罪犯,适当给予从宽或减轻的
刑事惩罚。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犯罪,若事先持有、准备符合犯罪需要的物品或器材,从而为行动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时,均属于
犯罪预备的范畴。
对于预备形式的犯罪行为,原则上可按已经完成犯罪之即决罪犯的状况,予以从轻、减轻刑事处分或甚至免于相应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