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婚姻中的一方对于失去劳动力供给的配偶选择不予扶助,另一方拥有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1)寻求公权力机构的介入和调解,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夫妇之间因为扶助义务问题产生分歧和争执之时,失去供养机会的一方有权向当地的
人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书以求解决冲突。
(2)向上诉至人
民法院寻求公正的裁决,同样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上诉法院主张追偿
扶养费的权益,通过
司法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妇一方
严格执行扶养协议;
这是法院赋予夫妻一方通过
司法程序弥补损失的手段,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法院通常会先行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会根据这对伴侣的详细情况制定判决,要求
责任人必须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必要的话,法院甚至可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法院对于扶养
纠纷所作出的
仲裁和判决,都具有
强制执行的
法律效力。
(3)若情形极为恶劣,甚至构成
犯罪,则可向法院申请追究其
刑事责任,若是某一方故意或者蓄意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导致事态严重且后果不堪设想,使需需求扶养者陷入了生存艰难的处境,从而构成了遗弃罪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他们不仅要承受
刑事法律责任,也必须持续承担应有的
抚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