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
徒刑乃介乎于
有期徒刑与
死刑之间之极其严苛之
刑罚措施。
2.无期徒刑意在剥夺罪犯终身自由权益,逼其接受强制性的劳动改造手段以洗涤罪行。
3.无期徒刑的服刑期限自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在此之前因
拘留等原因所消耗的时日均不得作为刑期予以抵扣。
因此,当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后,罪犯将需前往狱中服役,但前期所受迫害,依然无法减免。
4.在服役期间,若罪犯真心悔过或展现出立下功劳的表现,则服刑满两年之后,方可考虑减轻刑罚。
减轻幅度方面,具体可分为:
一旦真正悔悟或
立功,通常可将刑罚减轻至二十年至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能提供
重大立功表现的,刑罚减轻幅度可达十五年至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
5.有关无期徒刑的
起始时间应自无误刑期之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计日。
6.针对未能获得
减刑的罪犯,倘若年纪较大且经相关法律机构鉴定为已不具备再次
犯罪能力的话,那么既可考虑部分减轻刑罚,亦或是采取监外看管的制裁手段,令其能够在狱外环境下度过余生岁月。《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