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机动车引发的导致人身伤亡以及
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保险公司应在其所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相应赔付;
若仍存在剩余不足部分,将依照下列具体规定对
责任人进行定责并予以
赔偿:
首先,针对机动车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应按照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
其次,在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此类事件中无任何过失行为,则应由机动车方全权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经相关
证据证实非机动驾驶人、行人确有过失,则可以根据过失的具体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负担;
同时,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机动车一方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过失,那么其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万一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为故意致使机动车遭受撞击而产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