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其获得出狱释放的唯一合法条件即是在执行
刑罚期限届满之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判例的明确规定,对于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过程中如有真诚忏悔并积极矫正错误的表现或者能做出
立功贡献得到表彰的,可在服刑满两年之后向法院提出
减刑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大部分罪犯都可以获得减至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宽大处理;
而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个案中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那么甚至可以依法得到减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别赦免,且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减刑的起始日期还是期间的长短都将不受任何限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
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