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生连环
追尾事件时,后车撞击在运行过程中之前车,此种情况下,后车应负有全部法律及
赔偿责任;
二、如在黑夜环境下,前车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标准配备尾灯装置,从而造成的连环追尾事件,前车必须承担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背贴于其后的后车则需要负担起事故中的
主要责任;
三、倘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之后,未能按照规定打开危险警报闪光灯并设置有效的警示标识,由此引发的连环追尾事件,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追尾后方车辆则负责主要责任;
四、如果在道路停车后,前车成功地按照规定启动了危险警报闪光灯以及设置好了相应的警示标示,那么由于尾随后车的碰撞所导致的连环追尾事件,将由尾随的后车负有全部责任;
五、当出现前车超长但未依法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情形的追尾
交通事故时,前车需承担事故中的次要责任,而追尾后方车辆则肩负主要责任;
六、最后,倘若前车正在倒车或者溜车过程中与后车发生追尾事件,此时前车将不得不承担起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