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经历以下期限后将自动停止追诉行为:
首先,对于
犯罪情节较轻且最高
量刑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案件,需要间隔五年的时间;
其次,对于最严厉判罚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犯事者,
刑法规定其
追诉时效为十年;
最后,若涉及到判决最高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的案件,其追诉
有效期长达二十年。
假使在这二十年后仍被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核准申请。《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