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
变造、倒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指的是通过非法途径制作、变更或者交易国家机关所颁发的各类文件、证明及印章等物品的严重
违法行为。
对于这个复杂而重要的
犯罪构成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首先,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与正常管理秩序;
其次,本罪的客观效果体现在无论是由谁实施了伪造、变造、倒卖上述相关物体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
犯罪主体可以是所有年龄符合法定
刑事责任、并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最后,就其主观心理因素而言,本罪必须是直接故意,只有这样才能够构成
犯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间接故意或过失是无法构成此种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