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债权人方面的缘故,导致
债务无法得到有效履行,在此情况下,作为
债务人有权利提出采取提存的方式进行处理。提存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为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到期债务时,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存在着无可辩驳的原因导致无法接受该项债务,抑或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行踪不定等因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自身责任,在秉持法律公正与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债务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将需要履行的责任事项提交给相关管理机构代为执行,以此来替代实际履行责任行为的一种法律机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