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至购买客户而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若仅通过法律途径勉强收回货款,实属困难和消耗时间。
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建议您在
签订合同时,务必清晰注明双方的付款以及开具发票的具体流程,特别是对于那些明确规定需要先行开具发票的条款,更应详细明确表达。
此外,倘若之前签订的合同并未对付款与开发票的顺序进行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业务往来过程中,买方却提出此项要求,此时,您可以在出具发票的同时,请买方签署一份发票收取证明函,在此文件上注明“已收到发票,但尚未支付相应款项”,这也成为您手中重要的
证据之一。
最后,在合同时尽量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价款支付,并明确约定双方各自的支付款账户信息,一旦出现争议,便可通过核对银行流水记录作为有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