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察拘捕权限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
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对于涉嫌
违法犯罪的人员,可以经由当场出示相应
身份证明后,进行实时查验与询问调查。
在经过严密盘问与深入检察之后,若发现存在如下情形中的任一项,警方有权依照规定程序将疑犯带到指定地点进行后续处理,该处理过程需得到对应公安机关的批准,且被盘问者的居留时间自到达公安机关开始不得超过24个小时,如遇特殊原因,需向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申请延长至最长的48小时,同时应保留详细盘查记录备查。
对于获批继续盘问的人员,相关机构应尽快通知其
直系亲属或职业单位。
反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盘问者需进一步采取
拘留或其他
强制措施,还需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决定;
而在规定时间未能做出该决定的情况下,必须立即释放被盘问者。《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
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
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
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