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逮捕之后,其进行侦查的最长
羁押期限应当不得超过七个月。
然而,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经过两个月的法定羁押期限仍无法彻底解决的案件,如果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那么该期限将可被延长为一个月。
此外,若案件所涉及区域位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边疆,且经过两个月的正式羁押期限后仍旧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需由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或决策,将法定羁押期限再延长两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