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信用卡还款逾期超逾三个月之久,银行极有可能诉诸法律。
经由中国最高法与最高检联袂发布的《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示,若发卡行对
借款人进行至少两次的催缴,且借款人仍在三个月内无法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便可能会被视为所谓的“恶意透支”,亦即
信用卡诈骗的
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在该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行为设定了两个必要条件:
其一,发卡行须对借款人进行过两次以确保还款的催促;
其二,在达到三个月期限后,借款人仍然未能按时还款。
其次,鉴于“恶意透支”这种
违法行为系由
主观故意所引发,因此,在自觉性的层面上需存在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此乃此类行为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
再次,此次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数额做出了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总额应包含其拒绝还款及尚未还清的欠款额度,并不涵盖
滞纳金、复利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
最后,依据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原则,在法院未作出判决或公安机关尚未
立案侦查之前,已及时偿还全部透支利息的借款人,可依从轻处置或免于刑事
追责,如此做法既能保障法律对“恶意透支”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亦能发挥警示教育的效果,尽量缩小刑事惩治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归属于信用卡诈骗
犯罪的范畴。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公私财物的
量刑标准作出规定,无论数额大小均将面临相应
刑罚。
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2.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涉及的金额如果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应视为“数额较大”;
而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则视为“数额巨大”;
至于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然按照“
数额特别巨大”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测算,若楼主的欠款额未超过1万元,招商银行很可能会将其列入信用记录的风险名单之中)《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