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指出,符合严重
立功标准者能够获得相应的
减刑待遇。以下诸种行为便可视为严重
立功表现:(1)制止他人实施严重
犯罪行为的过程;(2)揭露并举报监狱内或监狱外的严重
犯罪活动,且此等指控经过查证属实的情况;(3)拥有重大发明或技术创新成果的现象;(4)在日常生产与生活场所,敢于舍己为人,表现出极大勇气的行为;(5)为了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表现突出的行为;以及(6)对于国家及社会发展具有其它重大贡献的行为。《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