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后,相关部门会于鉴定得出正式结论之日的五个工作日内,向
机动车方告知其有权收回车辆。
在一般的案件中,鉴定过程不应超出三十个自然日,最迟不超过三十五个自然日,机动车方有权请求交警部门将事故车辆归还原主。
然而,对于某些复杂且严重的案件,经所在地公安治安负责人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授权,事故车辆的返还日期可延长至六十五个自然日。
然而,若在此期间内,受害方向法院提起了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并获得法院同意,那么事故车辆则有可能被暂行扣押直至
诉讼程序全部结束为止。《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
当事人、关键
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
现有
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
证据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