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在附近地点实施执行,针对短期之内剥夺
犯罪者人身自由的
刑事责任的一种惩罚措施。
这一
刑罚的期限规定在一个月至半年之内,并且在数罪相罚时,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被判定有拘役情节的犯罪分子,其刑期自人民
法院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若在宣判之前已经被先行
羁押,那么这段时间将被换算成与拘役期相等的刑期,每一天的羁押都可视为等同于一天的刑期。
至于
缓刑,常常被称为暂缓
量刑或者缓量刑,它是指对那些触犯了法律
法规,经过法定的审判过程认定其构成犯罪,应该受到邢罚制裁的涉案人员,在审理中率先宣布他们确诊为有罪,然后
暂缓执行他们被判处的刑罚。
通常会委托特定的监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这些犯罪分子进行观察和监控,依据其在这个时期内的行为表现来决定是否需要实施具体的刑罚。
此外,缓刑还是一种制度,即在一定的观察期内,由相关机构对罪犯进行审核,根据他们在那个阶段中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实际执行原有的刑罚的制度。《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