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以证实涉案
当事人有无
诉讼实施权的必要
证据如下1、若当事人系自然人身份,理应向法庭提交能够明确其身份的相关资料,例如居民
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文件等。
2、若当事人属于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呈交其相应的主体注册资料,诸如工商总局颁发的
营业执照副本或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详尽的企业注册信息清单,以及社团法人的注册证书等。
3、倘若诉求相关的
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后,当事人的
公司名称发生了变更,亦需向法庭提交关于此项变更的详细注册资料。
二、用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
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应当包括各类
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借据、
欠条以及还款
保证书等确凿文书。
三、证明已经归还借款的直接证据则是收到款项或每次分期支付本息时的付款收据和相关凭证。
四、针对
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金额计算方式是否合理这一问题,需要向法庭提供清晰完整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及其具体计算过程、利息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