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起诉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
传唤并讯问被告人,在此基础上经过深思熟虑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做出是否应该向法院提起
公诉的决定。
绝无可能在没有进行必要传唤或讯问被告的情况下,简单地将其起诉至法庭。
如果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则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决定进行公开宣告,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以合适的方式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若被不起诉人目前正在接受关押,我们有义务立即释放该人员。
在人民检察院进行案件审查的关键时刻,必须确保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准确以及
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犯罪性质以及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无误;
其次,是否存在其他应当受到刑事追责的行为或者人员;
第三,是否存在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现象;
第四,是否附带有民事
诉讼部分;
最后,侦查活动是否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
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或者值班
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